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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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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安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为注册地在安徽省内的上市公司或已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
第三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各一名。会员代表须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权委托人(须为公司董事),会员执行代表为会员单位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必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同时,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则,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 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申请人被批准入会后,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证》,正式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分别按《安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任职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九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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