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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借鉴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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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推出挑战市场监管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3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正式批准中金所上市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2010年4月16日,该合约正式在中金所上市交易推出股指期货品种,是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证券监管人员要对股指期货知识和相关规定加强学习、加深理解,以便准确掌握监管尺度,更好地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与此同时,股指期货的推出,也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 了规范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效果,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派出机构及有关各方的监管工作职责和要求。在这一新形势下,安徽证监局忠实履行监管 职责,拓宽思路,推动制度“立、改、废”工作,全面梳理期货监管相关制度,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在以下四个方面制订了一些新的制度。
一是完善期货监管 工作责任制度。面对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和制度的巨大变化,安徽证监局及时修改完善了相关工作责任制度,发布了《安徽证监局期货监管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以下简称《责任制度》)。《责任制度》中,一是在工作责任中增补了有关新规章规定的内容,包括《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试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是增补了新的监管方式和方法;三是增加了配合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协作监管的有关职责等等,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管高效。
二是加大对期货公 司的风险监控力度。为有效监管期货公司,降低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安徽证监局制定了《期货公司净资本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期货公司净资本非 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控制和处置期货公司客户穿仓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这些制度详细规定了对期货公司净资本的监管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核净资本监管 报表等方式,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管,保障期货公司平稳运行。
三是加强对证券公 司IB业务的协作监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IB业务)与股指期货密切相关,同时又是涉及证券行业和期货行业的跨行业业务,需要 进行协作监管。为了加强对IB业务的监管,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辖区IB业务规范运作,安徽证监局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作监管实 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安徽证监局确定了“主体监管为主,功能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明确了具体的监管职责,并依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列明相应的监管措施与处罚等。
四是加强对期货保 证金的监管和对预警信息的处理。为全面落实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保障辖区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安徽证监局制定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与监 控中心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从监管职责分工、保证金安全存管、预警信息处理、监管协作、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 范,重点强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管和预警信息处理,明确调查程序和责任。
通过上述制度梳理完善工作,安徽证监局进一步规范了辖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流程,明确了监管责任,为辖区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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